在事業單位考試中,行政強制措施是非常重要的考點之一,該部分內容不多,屬於識記性和理解性知識點,但很多考生在備考時對該部分內容掌握不透徹、理解不到位。現中公教育為各位考生總結一下相關內容,幫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備考。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發生,依法採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通常發生在行政處罰之前。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按照強制的對象,可以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財產的強制、對住宅、工作場所等的強制。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要求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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